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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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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205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聲請人 邱昌榮即邱牙醫診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邱昌榮即邱牙醫診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84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336號判例,擴張法律限制爭訟之範圍,對人民之訴訟權附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84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336號判例,擴張法律限制爭訟之範圍,對人民之訴訟權附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84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336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擴張法律限制爭訟之範圍,對人民之訴訟權附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867號裁定,以其上訴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為由,裁定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應認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前再審訴訟遭法院以得提供且能提供相關就醫日報表、工時申報表、實體病歷及三聯單等相關資料,無正當理由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提出,而否准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受再審之訴及上訴駁回之判決。乃主張系爭判例將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所稱確定判決之效力,一律擴張及於未經法院審酌、判斷之事項,而認系爭判例擴張法律限制爭訟之範圍,對人民之訴訟權附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尚未具體指摘系爭判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邱昌榮即邱牙醫診所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38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