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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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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統二字第1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聲請人 謝清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86號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分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就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所表示之見解迥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86號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分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就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所表示之見解迥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86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分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下稱系爭規定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就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所表示之見解迥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二,表面上看似為不同法條,但核其文義「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如出一轍且立法目的相同,故聲請統一解釋等語。

(三)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一及確定終局裁定二,皆認「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即其對系爭規定一、二無資力要件之認定,所已表示之見解並無歧異之處;至其餘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對聲請人聲請之不同訴訟救助案件是否符合上開無資力要件及是否准予訴訟救助之判斷,乃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惟法院裁判本身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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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4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