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67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宗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二0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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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二0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二0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再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中作為論罪構成要件「幫助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者」之認定標準實質上影響人民權利甚鉅,其規範不明確且解釋範圍可無限擴大,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亦造成實務上諸多認定上之爭議及困難;聲請人賣出之麻黃素流入安非他命製造者手中已是第四手,在本案中,只有幫助犯卻無正犯存在,確定終局判決對於系爭規定「幫助犯罪行為」之解釋,無限制地擴張解釋幫助犯之概念,形成執法者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侵犯聲請人憲法第八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第二十四條之立法精神云云。核聲請人所陳,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並泛稱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有如何違憲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張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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