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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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781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5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元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盛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內地字第0九八0二0一九七三號令,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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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內地字第0九八0二0一九七三號令,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下稱系爭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內地字第0九八0二0一九七三號令(下稱系爭令),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與系爭令,認定聲請人與「蔡元昌產業株式會社」為非同一權利主體,使得聲請人無法將「蔡元昌產業株式會社」所有之土地更名登記為聲請人所有;地籍清理條例第二章對於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有關更名登記之要件與處理之方式,僅得申請更名登記為原權利人(指股東或全體繼承人)所有,無類似同條例第三章「神明會登記土地之清理」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及第六章「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所規定有關更名登記之要件處理方式,致未能提供對於人民財產權有效保障之程序規範,顯屬立法疏漏與怠惰,而構成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立法不作為、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程序,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與系爭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蔡元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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