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828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0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5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六號刑事判決違反法官迴避制度,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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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六號刑事判決違反法官迴避制度,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六號刑事判決違反法官迴避制度,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意旨,聲請解釋。核其聲請意旨,係在指摘上開判決之承審法官中,有三位業已參與同一原因案件之前審判決(即同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號刑事判決),應依本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意旨迴避而未迴避,致因彼等囿於成見而作成對聲請人不利之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而屬無效云云。惟查聲請人並未於聲請書中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究係何者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5次會議
聲請人
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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