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02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6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 聲請人
-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二六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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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二六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二六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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