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964號
- 公布日期
- 92 年 01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09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美玉、張宛青、張宛華、張化騰、張韻萍等五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舊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及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未訂定溯及既往適用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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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舊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及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未訂定溯及既往適用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生效前之舊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同年月日修正生效後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以及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之規定,侵害人民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與財產權云云。查民法親屬編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前述條文,既未規定得溯及適用,則配偶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聲請人所陳各節,無非以個人見解對前開法條加以指摘,並未具體敘明有何牴觸憲法兩性平等規定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09次會議
聲請人
陳美玉、張宛青、張宛華、張化騰、張韻萍等五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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