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563號
- 公布日期
- 75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06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秀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推事迴避事認台灣高等法院七三年度上字第二七八○號及最高法院七四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一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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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推事迴避事認台灣高等法院七三年度上字第二七八○號及最高法院七四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一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民事案件涉訟,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確定,遂泛指確定裁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及其所持見解有違憲之疑義,並未具體指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條款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06次會議
聲請人
吳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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