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44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 聲請人
- 白海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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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二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因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經同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並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系爭判決即非上開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聲請人
白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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