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91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1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 聲請人
- 榮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胡楊幸、胡博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否定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之意旨,逕自採用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七號裁判要旨,剝奪聲請人之財產權,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規定,為更嚴謹周延保障人民財產權,請大法官就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解釋為,若建物屬非保存登記建物,應以買賣雙方合意書面文件及賣方提出之房屋稅單為憑云云。查聲請人胡楊幸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聲請人胡博彥雖係上開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第一審訴訟之當事人,惟於該第一審判決後,因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其並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均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核聲請人榮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胡楊幸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聲請人
榮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胡楊幸、胡博彥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