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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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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174號

解釋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聲請人 陳○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45次會議
聲請人
陳○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基簡字第五七九號民事判決及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民事判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判決聲請人無權占有,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基簡字第五七九號民事判決及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民事判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判決聲請人無權占有,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基簡字第五七九號民事判決及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民事判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判決聲請人無權占有,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在主張上開事件之相對人即土地所有權人未行

使權利已五十年之久,依民法規定,聲請人等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法官竟認定占有行為妨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判決拆屋還地云云,核屬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指摘,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於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5次會議

聲請人

陳○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4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