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80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0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明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教唆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0年度重上更(六)字第六七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0年度重上更(六)字第六七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一號刑事裁定,教示欄記載錯誤,顯然違法剝奪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權利,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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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教唆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0年度重上更(六)字第六七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0年度重上更(六)字第六七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一號刑事裁定,教示欄記載錯誤,顯然違法剝奪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權利,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唆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0年度重上更(六)字第六七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0年度重上更(六)字第六七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一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本得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未提起上訴,尚難謂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就此部分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另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以聲請人抗告無理由而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之判決書內救濟教示誤載為聲請人不得上訴,顯然違背法令,剝奪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權利;確定終局裁定未顧及系爭判決送達予聲請人之原判決正本末端教示欄,既係承辦書記官之疏忽而誤載,自不應由聲請人負擔未依限提起第三審上訴之不利益,而仍駁回其抗告暨回復原狀之聲請,均屬違憲而無效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究係適用何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聲請人
莊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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