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0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8759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5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3次會議
- 聲請人
- 武○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伍除役給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三六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八四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月八日修正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五…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退伍除役給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三
六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八四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月八日修正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伍除役給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三六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八四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月八日修正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按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八四號裁定,係以聲請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指摘判決違背法令之處,而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並未適用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是此部分聲請,於法即有未合。又聲請人指摘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三六號確定終局判決部分,略謂其於六十九年三月一日退伍時所適用之六十三年十月八日修正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按軍官現役實職年資計算退伍除役之給與,依左列規定:……四、在服軍官役前,曾服士官士兵役者,另依士官士兵退除給與規定發給之。」使士官士兵服役年資無法與軍官服役年資併計,致令其受給與之退休俸遭剋扣短少,與嗣後七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允許併計士官年資有異,乃對人民受保障之財產權或其他自由權利為不平等及有違比例原則之侵害,故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並與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闡示軍人不問志願役或義務役、服役於任公務員之前或後,服役年資均得併計為公務員退休年資之意旨有違云云。查聲請人所述,主要係其退伍後,法令修正允許服軍官役退伍者併計前服之士官役年資,依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致士官士兵服役年資無法與軍官服役年資併計,而造成不平等及違法違憲,僅屬爭執退伍之給與究應適用行為時或嗣後修正之施行細則之認事用法問題,並未具體敘明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本院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意旨,係專指「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與聲請人退伍給與係全屬軍職年資情形有異,系爭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究有何因此牴觸本院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及其因情形有異而為不同處理究有何不合理致違反平等原則之處,聲請人亦未客觀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3次會議
聲請人
武○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