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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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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942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聲請人 俞○呈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4次會議
聲請人
俞○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八號確定終局裁定,以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之規定駁回再審聲請,有違反憲法第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八號確定終局裁定,以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之規定駁回再審聲請,有違反憲法第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八號確定終局裁定,以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之規定駁回再審聲請,有違反憲法第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聲請人徒憑己見主張發現渠之所為實非妨害性自主,或縱有犯罪情事,僅屬性騷擾之新證據等情云云,顯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對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並無一語道及,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4次會議

聲請人

俞○呈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8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