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免職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六四0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及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六四0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所稱之判刑確定,語意未明易生疑義,且免刑判決是否屬之,一般受規範者實難預見;系爭規定二未就貪污行為之輕重、情節等差別,一律予以免職,未考量比例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泛稱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違憲,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究有何意義難以理解、受規範者無法預見、經司法審查無法確認,以致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系爭規定二有如何違反比例原則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峨濘.莎里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