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11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1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5次會議
- 聲請人
- 粟○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及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第三六五號等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及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第三六五號等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五十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牴觸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之保障。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認系爭規定所稱之裁判確定,係指犯罪行為人所犯數罪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做為基準,聲請人所犯共十九罪,首先判刑確定者係所犯第二案(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惟聲請人認為系爭規定並非明文規定「首先確定判決前」,系爭規定所稱裁判確定,應係指犯罪行為人最先犯之第一案確定判決之日而言,或依刑法第二條立法精神,採對被告最有利的方式,作為判定基準。3、若以聲請人所犯第一案確定判決日(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為基準,聲請人其他第二案至第五案所犯各罪,均在第一案確定判決前為之,即合於系爭規定,併合處罰之,方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規定。4、系爭規定所稱裁判確定,究係指首先判決確定之日而言,抑或所犯第一案判決確定之日而言,條文文義不明,應予解釋。查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適用法律見解之當否,泛稱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或其他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5次會議
聲請人
粟○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