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42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4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4次會議
- 聲請人
- 鍾0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建築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四二四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桃園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作業要點第五點,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八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七款、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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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建築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四二四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桃園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作業要點第五點,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八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七款、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築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四二四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桃園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作業要點第五點(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八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七款、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為由駁回,是應以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限制未經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須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前已存在,始可申請接水接電,乃增加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無之限制,且逾越建築法該條項但書之授權範圍;另系爭規定涉及人民基本生存條件之重要權利,應以法律定之,系爭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云云。核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規定之合憲性,並未具體指摘客觀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建築法上開規定之意旨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4次會議
聲請人
鍾0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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