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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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943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陞墀、黃玲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北勞小字第九八號小額民事判決、一○三年度勞小上字第一一號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重勞訴字第四九號、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勞上字第四三號、一○三年度勞再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六號、一○四年度台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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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北勞小字第九八號小額民事判決、一○三年度勞小上字第一一號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重勞訴字第四九號、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勞上字第四三號、一○三年度勞再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六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九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北勞小字第九八號小額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一○三年度勞小上字第一一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九十九年度重勞訴字第四九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勞上字第四三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一○三年度勞再字第五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六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九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以其未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系爭判決一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復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無理由、系爭裁定二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就系爭判決四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三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三、四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上開判決及裁定顯有應調查之事項而不調查及裁判不備理由之情形,侵害聲請人之權益,係屬違憲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系爭判決三、四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陳陞墀、黃玲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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