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955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1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9次會議
- 聲請人
- 簡○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醫師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九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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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醫師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九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九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僅泛稱「國內法令在種種意識型態的作祟下,針對大陸學歷之歧視性限制……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致其憲法上之何種基本權受到侵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9次會議
聲請人
簡○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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