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89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英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抗字第246號刑事裁定,適用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51條第10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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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抗字第246號刑事裁定,適用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51條第10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抗字第246號刑事裁定,適用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51條第10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且不得再抗告,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先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搶奪及妨害自由等案件(下合稱系爭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及拘役確定,然檢察官違反系爭規定一,於聲請人有期徒刑部分執行完畢後,仍接續執行拘役;又確定終局裁定認聲請人於系爭案件執行完畢後,始向法院聲明異議,已無聲明異議之實益,而駁回其抗告,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而違憲等語。
(四)惟查,系爭規定一非確定終局裁定所據以裁判之依據,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至本件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因憲法解釋部分已為不受理之決定如上,爰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曾英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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