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三字第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審理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之訴事件,認應適用之行為時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仍然存在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與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尚有進一步補充之必要,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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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審理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之訴事件,認應適用之行為時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仍然存在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與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尚有進一步補充之必要,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著有明文。又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之訴事件,認應適用之行為時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仍然存在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與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尚有進一步補充之必要,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解釋就新擴張之單獨執行業務者,適用權責發生制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對應之程序規範應為相對應之調整,方能保障人民訴訟權等語,本件聲請係屬對系爭解釋之補充解釋。2、系爭解釋未就系爭規定於宣告違憲之程序事項作相應調整,違反憲法第7條所定平等權應予保障之規範意旨。
(三)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是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與本院首開聲請補充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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