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返還款項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北小字第三一一六號小額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款項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北小字第三一一六號小額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依損益相抵、與有過失等原則計算債權債務額度,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