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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950號

公布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臧承德

案由

為返還款項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北小字第三一一六號小額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款項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北小字第三一一六號小額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依損益相抵、與有過失等原則計算債權債務額度,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臧承德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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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60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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