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268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0 月 2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篤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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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限制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後配售住宅之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5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移轉給他人,目的係為使獲配售住宅之軍人得以安穩就養,目的合憲,惟所採取「禁止處分5年」之手段,與上開重要公益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性,未考量法律制定後20年間之社會變遷,導致社會上大量以預定買賣契約方式,約定5年後再行移轉配售住宅所有權之情形;且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認系爭規定應係就物權行為之強制規定,聲請人與他人約定負擔所有權移轉之債權行為,不在限制之列,均有違反憲法第15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保障軍人就養之意旨等語。
(三)惟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法院適用系爭規定之見解及系爭規定違憲,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致侵害其受憲法保障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洪篤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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