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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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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806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聲請人 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5次會議
聲請人
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保險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三六號判決,適用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與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三項之立法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保險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三六號判決,適用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與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三項之立法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保險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三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與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三項之立法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聲請解釋。

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未就接管期限、次數為明確規定,參考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三項立法理由,接管乃短期非常之措施,期限應以三個月為限,而非任由主管機關自由裁量。系爭規定顯然與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三項立法理由不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5次會議

聲請人

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09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