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524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12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國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八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八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八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為前揭案件之告訴人而非該刑事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該刑事判決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陳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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