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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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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645號

解釋日期 90 年 11 月 02 日聲請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賀雪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0 年 11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76次會議
聲請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賀雪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三一八號等判決所適用之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三一八號等判決所適用之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三一八號判決所適用之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乙節,其中之「見解」係指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判例或第三審法院之決議(本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參照)而言,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並非得為聲請釋憲之對象,此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查聲請人所陳,或係爭執終局判決適用關稅法前揭規定表示見解當否之問題,或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相關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76次會議

聲請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賀雪德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8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