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統二字第3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思猛等4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地價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56號裁定所持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37號判決及107年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相左,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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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56號裁定所持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37號判決及107年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相左,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地價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56號裁定所持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3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107年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相左,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認其上訴未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等提出具體指摘,而以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法定空地與基地同為建築所必須使用之一宗土地,無割裂適用餘地,私有土地一旦列為法定空地,即無事後任意翻覆改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的可能;聲請人向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申請將其共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每年應課地價稅,指定由對系爭土地具事實管領力之土地占有人徐宜芬等人為代繳義務人,依系爭判決及系爭決議所持見解,聲請人申請指定由徐宜芬等人為代繳義務人,代繳地價稅,符合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上述見解卻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接受,以致兩院各自所執法律見解有相互矛盾之歧異問題,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43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而有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
(四)惟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李思猛等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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