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80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3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發偽證案件聲請再議,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檢紀效105年上聲議9422字第1050001042號函,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1016號、第1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5號、28年上字第3321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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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發偽證案件聲請再議,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檢紀效105年上聲議9422字第1050001042號函,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1016號、第1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5號、28年上字第3321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發偽證案件聲請再議,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檢紀效105年上聲議9422字第1050001042號函(下稱系爭函),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1016號、第1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5號、28年上字第3321號判例(下稱系爭解釋及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窮盡訴訟程序而言,系爭函雖非裁判,然因已窮盡救濟程序,應許據以聲請解釋;系爭解釋及判例認偽證罪係侵害「國家法益」,被偽證人僅為間接被害人,其向檢察官申告被偽證之事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告發人對於不起訴處分依法不得聲請再議,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等語。查系爭函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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