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21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5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 聲請人
- 嚴立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六七一號裁定及一00年度判字第八七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七五六四二三五號函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六七一號裁定及一00年度判字第八七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七五六四二三五號函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六七一號裁定及一00年度判字第八七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及同條項第十類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七五六四二三五號函釋(下稱系爭函),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五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函,認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得就聲請人同一筆所得,於不同年度以不同名目重複課稅,不符量能課稅原則、租稅法定主義,已嚴重侵害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所保障之權利云云。惟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業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函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嚴立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