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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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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206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聲請人 陳憲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陳憲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15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165號、65年台上字第1212號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15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165號、65年台上字第1212號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15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165號、65年台上字第1212號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67次、第1371次、第1379次、第1393次、第1395次、第1400次、第1403次、第1409次、第1430次及第144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僅憑警詢筆錄所拼湊之事實,即認聲請人有符合系爭判例所稱「施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程度」之犯罪行為而論以強盜罪,違反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並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等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判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陳憲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99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