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404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1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61次會議
- 聲請人
- 羅金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九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九八七號判例,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之疑義,聲請解釋及統一解釋。惟該確定終局判決並未援引該號判例作為其判決之依據,且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有何違背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之處;再者,聲請人亦未就該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何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61次會議
聲請人
羅金瑩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