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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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17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1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富乾、吳富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1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607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1項、民法第1條、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09號民事判例意旨之見解相牴觸,且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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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60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1項、民法第1條、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09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意旨之見解相牴觸,且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聲請統一解釋暨解釋憲法。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無理由駁回後;復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法院對於系爭公業有無得僅以17人即代表公同共有人全體處分財產權利之習慣事實,未依職權調查證據,卻認定系爭公業得由派下代表代為處分祀產,係摒棄土地法第34條之1作為判斷土地效力之準則,反而以習慣優先法律適用,顯然違背土地法第34條之1、民法第1條以及系爭判例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又查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例非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為之確定終局裁判,亦不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聲請人
吳富乾、吳富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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