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778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7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94次會議
- 聲請人
- 潘春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八四號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北檢茂國九十公訴蒞庭四一七一字第五一六三三號函、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二六號判決、最高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台和字第○一一六三號函,以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十一號等刑事裁判或函覆,侵害憲法關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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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八四號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北檢茂國九十公訴蒞庭四一七一字第五一六三三號函、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二六號判決、最高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台和字第○一一六三號函,以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十一號等刑事裁判或函覆,侵害憲法關於聲請人權益之保障,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以及詐欺案件,分別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八四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二六號(以上為過失傷害案件部分)、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十一號(詐欺案件部分)等裁判,違反憲法規定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而聲請解釋。查:𦵴過失傷害案件部分:聲請人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八四號裁判對其追加起訴之聲請移由檢察官處理,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北檢茂九十公訴蒞庭四一七一字第五一六三三號函覆其已逾請求上訴期間,致其上訴權無法行使;且同一案件於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二六號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聲請非常上訴,又為最高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台和字第○一一六三號函以其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而予指駁,使其無從行使非常上訴權云云。惟查聲請人並非上述判決之當事人而僅為告訴人,則其權利不因該判決而直接遭受損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詐欺案件部分: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十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加重本刑二分之一之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等規定不得適用云云。查其所陳,係其個人之意見,僅在泛指該判決違反憲法等規定,並未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具體違反前開憲法相關規定,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94次會議
聲請人
潘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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