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984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4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欲富、吳耀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六四號及一0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二四三一號判例及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三八六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法律明確性、法律保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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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六四號及一0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二四三一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及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三八六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法律明確性、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聲請分割共有土地,經確定終局判決以系爭規定及判例之意旨,認定該土地之使用目的係供通行使用,性質上不得分割。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所稱「使用目的」及系爭判例所稱「共用道路」等語,其用語概括,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等均非明確,其意義一般人難以理解,無法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有違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及判例未考量比例原則,一律以系爭規定及判例而否准其土地分割,逕以法官造法認定系爭土地已為多數人共同通行之道路即為已足,無須經編定路名或劃定為計畫道路,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意旨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對系爭共有土地是否已闢為道路使用、分割土地有無違背物之使用目的等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及判例於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又系爭判決並非首開規定所稱之法律或命令,尚非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聲請人
吳欲富、吳耀夏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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