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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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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970號

解釋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聲請人 達○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達○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六四二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八五號裁定,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六四二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八五號裁定,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規定有誤,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六四二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八五號裁定,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規定有誤,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聲請人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加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明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究竟如何牴觸憲法;至所爭執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規定,並非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達○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68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