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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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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424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聲請人 程0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程0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及提起再審,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勞簡上字第四一號民事判決牴觸民法,應屬無效判決;另九十八年度審勞再易字第五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駁回再審之訴,而不適用同條第二項,並牴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十三款及第四百九十七條等規定,以及法官法第三十…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及提起再審,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勞簡上字第四一號民事判決牴觸民法,應屬無效判決;另九十八年度審勞再易字第五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駁回再審之訴,而不適用同條第二項,並牴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十三款及第四百九十七條等規定,以及法官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與實際運作相去甚遠,明顯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等情,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及提起再審,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勞簡上字第四一號民事判決牴觸民法,應屬無效判決;另九十八年度審勞再易字第五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駁回再審之訴,而不適用同條第二項,並牴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十三款及第四百九十七條等規定(上述判決及裁定合稱確定終局裁判),以及法官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與實際運作相去甚遠,明顯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等情,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述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聲請解釋憲法,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九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另聲請人指摘法官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有違憲疑義部分,因未為上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尚非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程0敏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4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