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93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1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0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聲判字第四三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見解,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刑事追訴之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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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聲判字第四三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見解,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刑事追訴之比例原則,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於土地變更申請書上為不實之切結,進而使地政主管機關完成相關登記作業,確定終局裁定認可不受刑事偽造文書或其他刑事追訴,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聲請人
郭0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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