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534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0 月 2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憲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休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64號判決、103年度裁字第965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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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退休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64號判決、103年度裁字第965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64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103年度裁字第965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31次、第1434次及第150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仍謂:系爭判決於其(六)第4行謂「上訴時追加聲明請求……部分,另以裁定駁回之,特此敘明」,並以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於上訴時追加之聲明請求「撤銷被上訴人93年4月23日部退二字第0932348047號退休核定函,並判決令其重新核定(月退休金)」部分,使下級行政法院有駁回聲請人上開請求之依據,終致聲請人遭銓敘部違法剋扣之每月新臺幣8萬7千多元之退休金,而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等語。
(四)查就聲請人指摘系爭判決部分,因系爭判決乃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之判決,故非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其餘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李憲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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