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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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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729號

解釋日期 94 年 06 月 03 日聲請人 林清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06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6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清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請解釋正確合法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土地管理人之論據,以維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受平等合法之保障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請解釋正確合法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土地管理人之論據,以維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受平等合法之保障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請解釋正確合法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土地管理人之論據,以維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受平等合法之保障,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僅就終局確定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四○號)所為之事實認定予以爭執,認其非水土保持義務人,而就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則並未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清財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0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