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729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6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5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清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請解釋正確合法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土地管理人之論據,以維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受平等合法之保障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請解釋正確合法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土地管理人之論據,以維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受平等合法之保障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請解釋正確合法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土地管理人之論據,以維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受平等合法之保障,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僅就終局確定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四○號)所為之事實認定予以爭執,認其非水土保持義務人,而就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則並未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清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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