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45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0 月 2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 聲請人
- 顏復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9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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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9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9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315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以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不分犯罪情節輕重、犯罪態樣,只要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即必然撤銷假釋,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三)查原審判決係以聲請人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終局判決認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並非以系爭規定為判決基礎,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顏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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