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46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12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文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章及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有適用法規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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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章及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有適用法規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章及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有適用法規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二六、一三四八、一三六五、一三六七、一三七九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裁定適用修正前意外險示範條款第二條規定,認定僅意外事故作為傷亡「單獨且直接」之原因時,保險公司始需給付保險金,且未就消費者保護法詳加考量,明顯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章及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仍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廖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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