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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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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24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聲請人 鄭淑媛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4次會議
聲請人
鄭淑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96號裁定,所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96號裁定,所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96號裁定,所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函之內容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以已納稅者為限,排除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為免稅之情形,使該情形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十、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9條及第23條之疑義等語。查聲請人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以難謂已具體指摘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系爭函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既無一再課徵之虞,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然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函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4次會議

聲請人

鄭淑媛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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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21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