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交抗字第一二六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七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六○四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交抗字第一二六七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七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六○四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乃確定終局裁定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之代理人,自不得以自己之名義聲請本件解釋。且聲請人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竟侵害其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何種權利並有何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周○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