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138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9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9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俸給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五三八號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四四七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裁定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三○五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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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俸給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五三八號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四四七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裁定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三○五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俸給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五三八號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四四七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裁定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三○五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仍舊主張上開案件為公法事件,以及上開裁定不當適用本院釋字第三○五號解釋,乃爭執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9次會議
聲請人
林○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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