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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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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570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聲請人 王時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5次會議
聲請人
王時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11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11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11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8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三)聲請意旨略謂: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中記載,聲請人提起撤銷之訴,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惟舉發機關卻未於30日期限內提出查復,確定終局判決未據此撤銷行政機關之裁罰處分,違反平等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之規定,應為無效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5次會議

聲請人

王時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09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