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557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5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8次會議
- 聲請人
- 凌○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四四四號裁定,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駁回聲請人之訴及上訴,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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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四四四號裁定,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駁回聲請人之訴及上訴,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四四四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駁回聲請人之訴及上訴,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之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間死亡,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下稱岡山稽徵所)核定有遺產稅應納稅額八百零二萬餘元;該遺產稅核定因聲請人等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而告確定,並經繳納完竣在案。嗣聲請人於九十六年間向岡山稽徵所提出申請,主張系爭遺產稅核定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部分,有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應重核遺產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遭岡山稽徵所否准,遂提起行政爭訟,經確定終局裁判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其駁回理由略以:司法院大法官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作成之釋字第六二○號解釋並無追溯生效之規定,岡山稽徵所援用處分作成當時仍屬有效之系爭決議,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並無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僅反覆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應屬違憲無效云云依現行制度,法院裁判之本身,並非本院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8次會議
聲請人
凌○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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