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86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4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 聲請人
- 孫道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管收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管收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得依法提起再抗告卻未提起,故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孫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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