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6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376條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6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376條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調查證據即推翻一審對醫學論點上之認定,亦未詳實駁斥何以一審諸多有利聲請人之論點無從採信,並於聲請人未委任辯護人之情形下,草率撤銷一審之無罪判決改判聲請人有罪,顯然違背正當法律程序,所引用之系爭規定一顯然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又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違憲,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闡述甚明等語。 (三)查系爭規定二有無違憲疑義部分,業經本院作成釋字第752號解釋予以闡明,已無另行解釋之必要。關於系爭規定一部分,聲請意旨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一違憲,並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