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68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佳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拆遷補償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753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拆遷補償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753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拆遷補償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753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行政法院裁定適用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所採裁判理由互相矛盾,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等語。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與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規定不符,予以駁回,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系爭規定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陳佳森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