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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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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376號

解釋日期 88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立法委員賴士葆等九十七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8 年 12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31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賴士葆等九十七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使職權,對立法委員個人有無文件調閱權,發生爭議,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使職權,對立法委員個人有無文件調閱權,發生爭議,請解釋案。

決議

按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憲法,須依其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賴士葆等九十七人,以立法委員於開會時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對於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既有質詢之權,依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尚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人員到會備詢,因而主張立法委員個人對於有權質詢機關應有機密資料調閱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及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內營字第八四八○五一三號函有悖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之意旨,影響其職權之行使,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明確釋示,立法院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要無將此項調閱權擴及立法委員個人之意涵,聲請人對於前開機密保護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暨內政部函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別無具體明確之指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31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賴士葆等九十七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57條憲法第6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6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